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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业务介绍

一、评价背景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定义

通过评价被评价企业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能源评审报告、法律法规清单、能源绩效参数表、主要能耗设备清单、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能源管理实施方案、节能培训计划与记录、监测测量计划、合规性评价记录、能源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管理评审记录、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产品单耗水平和相关支持性材料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被评价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后运行的有效性。

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实施步骤

为持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下发通知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评价效果进行验收,并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

四、评价结果运用: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对未按照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五、评价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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