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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业务介绍
一、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介绍
清洁生产定义: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遵循原则: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
清洁生产审核定义: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包含筹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与筛选、确定实施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7个步骤或阶段。
清洁生产审核分类: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二类,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将实施强制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双超);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双有)。
(4)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耗能);
(5)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高耗水)。
注:(1)、(2)、(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在此基础上,《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三条增加(4)、(5)2条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形。
清洁生产工作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阿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两次清洁生产审核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二、中心资质